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25頁

對於規模較大,如分期分區開發的大型社區;或是複合使用的建築大樓,如住辦、住商、多用途停車空間等;可依條例第 26 條,辦公、商場部分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若無法符合或不欲依條例第 26 條規定辦理,可在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明訂由各分區管理方式。分區管理有下列優點:

1.達到分工管理的功能

明確劃分分區管理的權責;管理委員會僅對於有關整棟大樓或整個社區的共同事項及財務事項,作協調及決策管理,而有關不同使用屬性的區域,明訂由各分區管理的管理委員及其權責範圍,以達到分工管理的功能。 

例如:

*大型社區以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等為分區。 

*複合使用大樓以住宅區、辦公區、商場區等為區分。 

*複合社區以別墅區、公寓大樓區、商店街區等為區分。

2.減少管理運作的衝突

不同使用型態的區域,其管理方式、使用管制時段、管理維護費用的收支等均有不同的需求,以分區管理方式,管理其所屬區域的事務,可減少因不同區域使用差異所引起管理運作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