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 刊登日期:108-05-23

有關勞動部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可適用責任制,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

  1. 俗稱的責任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且應以書面約定並經本府勞工局核備後,始生效力。
  2. 此次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需符合下列兩項規定(1)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係指「經常性薪資」,非採年薪制,也不包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加給。(2)「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因此勞工局再次提醒,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經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後,仍需將書面約定書送勞工局核備後始生效力,且該人員仍需置備出勤紀錄,超過雙方約定正常工時的出勤,也需依法給付加班費,為利事業單位了解後續相關的規定,本局亦將辦理相關之宣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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