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檢有規範 不實登載涉詐欺

文|李育材    攝影|賴智揚 2017.02.22 04:58
捷運中和線景安站的電扶梯,由台灣通力公司得標。
根據建築法規規定,各建築內的升降機安檢,必須每月實施一次,不管是與電梯廠商簽約的業主,或電梯廠商,都必須遵守規範。在建築法規第77條之四中。

有關建築物昇降機管理與安檢的若干規定如下:

  1. 昇降設備需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2. 需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3. 需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4. 需實施平時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5. 需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給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6. 各項昇降設備必須運轉正常。

而本案中偽造安檢紀錄的台灣通力公司,明顯已違反上述法規中的情事,律師張祐齊表示,電梯安檢人員若有冒用證照或簽名偽造文書等狀況,依照《建築法》中規定,該檢查人員可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要求停止執行職務或廢止證照。

張律師說,通力公司也必須連帶受處分,最重還可要求其停業,並廢止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另外,通力公司還涉嫌向營建署申報虛假的維修人員資料,也已經觸犯《刑法》詐欺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刑責。甚至若電梯發生意外,則公司負責人和維修人員可依業務過失,負傷害、重傷或過失致死等刑責,可處最重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電梯安檢有規範 不實登載涉詐欺”〉中有 2 則留言

  1. 請問 敝社區 因 年度另選管委會委員
    且 電梯更新會議記錄上有提可另尋電梯公司來送估價單(三以上)低價得標 已有他家公司得標 亦簽草約並公布於社區群組 因 前任主委(區權會及交接)並未告知以和舊有電梯保養公司簽了新合約 以致 新管委會 簽了新合約 請問 這該如何處理 感謝

    1. 上屆的任期屆滿日與簽約日的時間點
      規約有無規定委員會簽約的權限
      上屆有無會議紀錄討論廠商是否續約
      本屆可向原廠商主張合約是本屆任期權利,上屆無權代表簽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