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移交最大的迷失 ,誤把點移交當驗收 ,拿缺失當恐嚇條件 ,住戶不信任管委會。

起造人與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點交表進行逐項核對,並檢測確認各設施設備功能是否正常無誤。

一、建築物點交項目

(一)建築物竣工圖說

(二)使用執照謄本
(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

(四)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

(五)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

(六)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七)其他:

說明:
1.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
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

二、設施設備點交項目

(一)消防設備      (二)電氣設備      (三)給排水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監控系統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機械停車設備  (八)其他

說明:
1.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

2.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

3.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

4.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5.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

6.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