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35頁
1.主任委員職缺的遞補
如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由管理委員互推 1 人擔任,所以主任委員職務出缺時,建議由管理委員中重新互推 1 人擔任。主任委員職缺期間通常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亦應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明訂為之。
2.管理委員職缺的遞補
(1)候補委員遞補訂有候補委員的規定者,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2)選任遞補未訂有候補委員的規定者,依選任辦法辦理補選,以補足缺額。
(3)缺額不補已無候補委員可補缺或不辦理補選,委員可缺額不補,但以不影響管理委員會議事運作為原則;缺額不補時,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仍應以足額的委員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