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所發行公寓大廈管理自治首冊第22-23頁
(一)依規定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程序必需要依法規或規約所定的會議規範辦理,任何程序的瑕疵都會影響會議的效力,除執事者另需負相關的法律責任外,同時也直接影響到管理委員會籌組的合法性。
(二)決議籌組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範
1.制訂於規約內為規約內容的一部分將組織規範事項訂在規約內,成為規約內容的一部分,此為規約範本所建議的作法,但若規範的事項過於簡化、不夠周延,及遇增修訂時則需要修改規約,因而導致運作執行的爭議,故實務上宜適用於規模較小、組織較簡單、事務較單純、修正機會較小的管理委員會組織。
2.單獨以組織章程形式制定實務上對於規模較大、組織較複雜、事務分工較細、修正機會較多的管理委員會組織,單獨訂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且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訂定於規約,即可據以成立管理委員會。
3.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範的規定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範事項,無論新訂、增修訂任何事項,建議訂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不宜將組織規範相關事項分散列在各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以避免管理委員會運作及管理組織報備時查核的困難。
(三)依組織規範成立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由管理委員所組成,而管理委員的產生方式,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或組織章程為依據,制定管理委員產生方式應注意下列事項:
1.管理委員的產生,選舉並非唯一的方式,管理委員也可以輪流擔任方式產生。
2.管理委員如果以選舉方式產生,選舉並不是一定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進行,只要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所訂定的選舉辦法辦理即可。
(四)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主任委員產生及變更時,均需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報備。依法成立的管理委員會,在法律上僅有當事人能力,可為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但並不具備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