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從領得建築執照建造期間至取得使用執照,依大廈條例第28條完成組織報備前,由建商委任管理公司管理期間稱為代管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代管期間以建商不動產買買契約所附之社區規約草案為規約,作為管理依據。然建商所撰寫規約草案,幾乎都是從內政部營建署編撰規約範本所抄襲下來,與實際管理實務上有說是天壤之別。因此也導致成立管委會後,在實務管理上爭議不斷。

由於全體所有權人彼此並不熟識,各自忙於房子裝修事務,且對於社區管理實務上並沒有任何的管理常識或專業知識。因此代管期間理當是建置管理相關管理辦法的最佳時機,然實務上確都是碰到問題才開始討論,所以無法有完整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