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18-19頁
1.重開議的適用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第一次會、定期會、臨時會等均適用重開議的規範。無論開議額數是否經過規約修正,均適用重開議的規範。
2.重開議的要件
(1)流會
無論開議額數是否經過規約修正,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開議額數時,即可辦理重開議。
(2)議案未獲致決議
A.已達開議額數開議,但於會議進行期間經清點人數或(及)比例時,因未達開議額數而宣布散會,會議中未經表決的議案即屬未獲致決議。
B.已達開議額數開議,但會議出席額數未達特別議案的約定可決議額數時,該特別議案即為未獲致決議的議案。
3.重開議的議案
重開議必須為同一議案,不得有任何增刪或修正;所謂同一議案是指流會未開議的全部議案,或未獲致決議的全部議案。
4.重開議的法定程序
重開議的程序是法定程序,除重開議出席人數授權規約得予修正外,其他事項不得修正或刪改,辦理程序如下【第 32 條】:
(1)會議通知應依規定 10 天前書面通知。
(2)開議及決議事項
重開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計算應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兩項;經重開議的決議事項尚不可執行。
A.區分所有權人數: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3 人以上並 1/5 以上,但得在規約中另行修正;決議額數為出席數的 1/2以上,不得修改。
B.區分所有權比例:開議額數為應出席數的 1/5 以上,決議額數為出席數的 1/2 以上,開議及決議額數均不得修改。
(3)決議成立決議事項於會後15日內作成會議記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若 7 日內未有超過 1/2 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的書面反對表示,決議視為成立。
(4)決議成立後的送達及公告決議成立後 10 日內再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