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位未經許可裝監視器 法院判拆

新北市煒彤公司因公司車輛停放社區大樓地下3樓,常遭人用利器刮傷,於是在停車位周遭樑柱架設3支監視器,引起旁邊停車位所有人陳女不滿,認為侵害她的隱私權,提訟要求拆除並賠償10萬元。新北地院基於住戶可自由出入停車場,任何人行為舉止都是可共見共聞,認為陳女無權主張隱私權,判免賠。不過煒彤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裝設,已違反公寓大廈規約,應拆除監視器確定。
 
陳姓女住戶指出,煒彤公司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就在地下3樓的停車位周遭梁柱,裝設3支監視錄影設備,其停車位位在煒彤隔鄰,也在監視器鏡頭範圍內,一家人駕車外出、返家停車、車內活動,甚至拿取物品,均會被拍攝到,認為已侵害全家的隱私權,要求拆除,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煒彤公司則稱,公司的貨車停放地下停車位,卻常遭人丟棄雜物、垃圾在車頂,也常遭碰撞、刮傷,而隔鄰陳女長子停放車輛,更多次造成公司使用車輛的困擾,其子還數次在貨車擋風玻璃黏貼要求拆除監視器的紙張,用襪子、塑膠袋套住監視器。並且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表示未禁止住戶可在車位自行裝設監視器。
 
雖一審判決陳女敗訴,但新北地院二審出現逆轉,認為煒彤始終無法提出社區未禁止裝設監視器的相關事證,認為並無合法權源,已須拆除,樑柱使用權也須歸還給全體住戶。
 
不過,陳女要求賠償10萬元部分,新北地院基於停車場為社區全體住戶可自由出入,在停車場任何行為舉止,住戶也可共見共聞下,已無主張隱私權保護的空間,才判決煒彤無須賠償並確定。(孫友廉/新北報導)

在〈“地下停車位未經許可裝監視器 法院判拆”〉中有 2 則留言

  1. 您好,最近也發生類似的狀況
    機車無故被撞倒損傷,但因為地下室的監控不足,無法抓到是誰(我們的是坡道下來直接面對面的車位)
    怕以後如果是汽車或者是發生維安問題時恐怕難以想像
    反映給管委會說要加裝監視器,遭到拒絕。
    理由說很少發生類似的狀況大樓的經費無法再去加裝,及管線老舊費用昂貴,必須要留金費避免電梯壞掉時要龐大費用……
    請問我們若要自行安裝又怕會遇到像文章的事情
    有什麼建議呢?

    1. 維護公共安全是管委會的責任,經費不足就以大廈條例第11條共同擔,監視器又不是針對特病人所裝設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